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423号令)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二、监督检查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但是,在上述监督检查事项中,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内容及理解有争议的,或者对劳动合同条款含义及理解有争议的,或者对工作时间、加班时间、休息休假时间长短确定有争议的,或者对合同确定的工资支付标准或者加班工资支付基数有争议的,或者对确定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有争议的,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解决。
三、受理和结案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查处结案,特殊原因无法结案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