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辑一:协商解决工资支付问题
2022年3月27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沪人社规〔2022〕10号】有关劳动关系处理的政策措施中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对其他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强化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理念,区分不同具体情况,尽可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工资待遇等问题。
上海针对疫情程度分为封控区、管控区和防范区不同情况,依法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导致员工不能及时返岗的,如果该岗位符合居家办公条件的,鼓励企业安排员工居家办公。在员工居家办公期间,企业向员工支付正常工资待遇;如果企业不能安排员工居家办公的,则可以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企业福利假等。
针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工停业的,由于该种情形的停工停产与企业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停工停产不一样,并不是由于企业或员工一方的原因所致。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有关员工的工资待遇支付问题,企业可以和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则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少数员工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可以通过民主协商确定,但实务中应掌握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为减轻企业生产经营压力、稳定员工工作岗位和保障就业,企业受疫情影响需要降低员工工资问题,还是需要通过协商进行。协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对一”的协商,就是企业和员工个人进行协商,达成降薪的协议;另一种是集体协商,就是企业和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民主程序进行协商,达成协商纪要等,通过民主程序的降薪协商纪要进行公示后,对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注意即使通过民主程序达成的降薪决议,同时还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且仅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
假如企业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发放员工工资的,企业应当及时向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通过协商的方式告知后续补发的时间。如果因暂时困难不能足额发放绩效奖金、提成等,可以和员工协商改为半年度或年度一并发放。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并不属于法律上需要规制的理由,员工不得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张经济补偿金。
关于如何集体协商的问题,2020年2月17日,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发布《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相关提示》,该提示针对性强,建议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尤其对于未建立工会的企业,针对复工复产后的用工情况需要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的,建议向企业所在地街镇、开发区(园区)等上级工会组织提出;职工也可以主动联系企业所在地的上级工会组织,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与企业开展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