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作岗位是何种工时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办法。”这里的“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办法”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
缩短工时制是规定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或每周工作天数少于标准工作天数的工作时间制度。主要是从事特别艰苦、繁重、有毒有害、过度紧张劳动的劳动者,以及在哺乳期内的女员工。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主要是从事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建筑、制盐、制糖、旅游、食品加工、服装生产、宾馆餐厅和娱乐场所服务员等。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主要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其他需机动作业的人员。
计件工时制是以劳动者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不定时工作制。
实践中,劳动者如何知道自己是实行了何种工时制呢?
有两种方法:一是看劳动合同中有没有相关规定。工作时间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之一,用人单位应将特殊部门的特殊工作时间制度写入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二是看用人单位有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作过审批或备案手续。否则,即使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某个岗位实行的是特殊工时制,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到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去查询或者打电话咨询。
上海法律网劳动律师特别提醒:工作时间并不完全等同于劳动时间。例如,劳动者为履行社会义务所消耗的时间、女职工依法享受哺乳的时间、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停工时间等等,只要有法律或合同的依据,也能计算为工作时间,劳动者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