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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同意调岗安排,不出勤是否算旷工?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在职场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是劳动者因为各种理由不愿意接受用人单位的调岗安排,甚至有部分劳动者在收到公司的调岗通知后采取既不去调整后的岗位报道,也不在原岗位继续出勤与用人单位对抗。结果,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不同意调岗不出勤是否算旷工?

参考案例:张某入职某期货公司,任深圳营业部经理。2016324日,公司作出《关于张某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将张某调入北京总部工作。张某主张公司属于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对此不予认可,此后既没有去新岗位报道,也没有回公司正常上班。2016526日,公司以张某未按规定打卡考勤、旷工达到十几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事后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未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深圳福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201654日休完年假后再未到深圳营业部正常上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旷工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据此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违法或不当,张某诉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张某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不接受公司调回北京总部的安排,在与公司协商工作岗位安排期间,也应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返回公司深圳办公地址上班。但张某休完年假后未按公司规定打卡考勤、旷工达到十几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违法或不当,张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张某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7)粤民申958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张某不接受公司2016324日作出将其调回北京总部的安排,可与公司就此进行协商,但应当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双方协商工作安排期间,张某未按公司规定打卡考勤,旷工十几天,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对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正确。

通过该案例我们发现,此案中的劳动者张某因为不同意公司调岗的安排,采用不出勤的方式与用人单位对抗,最终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均没有认定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张某最终被诉。

对于劳动者不同意调岗安排,不出勤是否算旷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就这个问题做出倾向性意见,《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第四条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第2项关于劳动者拒绝去新岗位工作是否构成旷工的问题。

倾向认为,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也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对此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故如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该条规定,调岗实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协商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在实务中,很多劳动者因为不同意用人单位做出的岗位或者工作地点的变更决定,往往采用不出勤的方式进行对抗,这种对抗方式风险较大,如果用人单位因此而做出违纪处理,劳动者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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