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人事主管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后又以用人单位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要求支付二倍工资,违背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的公报案例之刘丹萍与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广州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4-2016)之九:蔡某诉广州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都支持该观点。但是在举证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充分证明该人事主管确实主管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并且人事主管不能够证明其曾经提示过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