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按:实践中,经常有些用人单位因为种种原因让劳动者自行承担了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对于该笔费用劳动者能否请求用人单位退还?如果可以请求退还,其时效应该如何起算呢?从本案高级法院的裁定来看,劳动者请求退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其时效不能适用特殊时效规定,即其不能像工资一样可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其适用的是普通时效的规定,你认可此种观点吗?
案号:(2021)新民申28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本案中,交通厅机关服务中心从2002年6月至2017年12月为王栋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其中2009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的单位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交通厅机关服务中心向王栋收取,交通厅机关服务中心虽然存在违法行为,但2015年交通厅机关服务中心为王栋缴纳社会保险时,王栋已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因此王栋关于交通厅机关服务中心退还其垫付的社会保险金的请求已超过一年的申请时效,原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栋的该项请求亦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