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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可否要求公司发放当年“年终奖”?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案例一:

金某入职酒店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729日至2019728日。2017117日金某写信向酒店领导反映某部门经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017120日,酒店以金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与金某之间劳动合同。2017126日,酒店发出了《2016年年终奖金发放通知》,因金某不符合“发放年终奖时,员工必须为酒店在职职工”等条件,酒店未向金某支付2016年度年终奖。201731日,金某向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酒店向金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375元。双方不服提起诉讼。另查,金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为每月2625元。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金某写信向单位领导反映某部门经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情节,没有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酒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酒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酒店应向金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即18375元(2625元×3.5个月×2倍)。关于金某要求酒店支付年终奖金的主张,因年终奖金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额外奖励,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此亦没有约定,金某不符合发放条件,故对金某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一、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375元;二、驳回金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阮某入职公司处从事钳工工作,2012411日起原、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810日,阮某于工作期间在车间内因其同事将工业用清洗剂喷洒在阮某水杯中而与该同事打架,过程中经安全员劝阻双方均未立即停手。公司以阮某行为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于2017822日与阮某解除劳动合同。阮某向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阮某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300元;2.20171月至8月年终奖6666元。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阮某的全部仲裁请求。阮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阮某、公司当庭确认,公司于20171016日向阮某发放了20171月至6月的年终奖4248.6元,2017年下半年年终奖正在核算中未发放。

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公司解除与阮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系依据其发布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故公司解除与阮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属违法解除,不应向阮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于阮某关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3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公司应否向阮某支付20171月至8月年终奖及其数额的问题。年终奖系用人单位根据其自身经营情况,对员工进行考核后对其工作业绩肯定的奖励性薪资,并非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付的劳动报酬。是否发放年终奖、向谁发放年终奖、发放多少年终奖,均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公司不负有必然向阮某发放年终奖的法定义务。且原公司均确认公司已实际向阮某发放了201716月年中奖,2017年下半年年终奖正在核算中,要求公司向阮某支付年终奖也不具备现实条件。故阮某要求公司支付20171月至8月年终奖,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阮某的诉讼请求。

阮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许多公司和员工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在许多劳动争议中都涉及到年终奖的支付问题。例如: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离职,公司不予发放年终奖金的规定是否有效,以及员工离职时公司是否要按比例支付当年的年终奖。各地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一种意见认为,年终奖属于对员工的一种激励,是否发放、何时发放以及如何发放,完全是公司的权利,应由公司说了算,如果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员工提前离职不享受年终奖,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不发。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就算是员工提前离职,也得按照比例折算年终奖。

比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此做了一个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当然,这种意见适用的前提是员工需证明公司存在发放年终奖的规定或者存在年终奖支付的相关约定。从司法实践来看,按员工工作时间比例来折算年终奖的做法也被很多地区的法院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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