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规定是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如何确定的规定。陈志群律师认为,实践中,需要确认股东资格主要包括几种情形:
1、瑕疵出资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资格。
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
3、共有人要求对共有的股权进行股东资格确认,如夫妻离婚后,原登记在丈夫名下的公司股权分割为夫妻各自所有的,妻子可以要求对其分得的股权进行股东资格确认。这类型案件大多源于离婚纠纷。
4、因继承而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这类型案件,一般在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不可以继承股东身份资格的情况下,法院大多会支持确认股东资格。在陈志群律师办理的案件中至少有2起涉及到这种情况,而且法院最终都支持确认股东资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作为被告,如法院同意将其他股东作为被告最好,如不同意建议将其他股东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而发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相关情形中,当事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应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