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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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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法院管辖问题首先需遵循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公司诉讼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公司诉讼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按照这一原则,管辖的法院按照被告的住所来确定,公司诉讼主体是判定管辖的基础和依据,只要确定了主体及被告的住所地,管辖法院问题也就自然解决了。
  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所生诉讼的管辖问题比较复杂。对此问题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亦无明确的意见和规定。由于股东资格的确认与否关系到股东的股东权利能否行使的问题,而股东权是不同于物权和债权的社员权,股东权的取得以具备股东资格为要件,而确认股东资格,需要具备公司章程记载、工商登记、股东会决议等多项因素综合考量。这些行为的发生、变化集中在公司注册登记地(一般为公司的住所),结合股东权诉讼是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展开,故这类诉讼一般应以公司所在地管辖。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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