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是指股权转让后股东名册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导致股东无法依据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主张权利而产生的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因转让方股东或受让人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产生的纠纷;
2、因公司怠于进行变更的登记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的事项包括股东的姓名、名称及住所,股东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股东名册是有限公司必须设置的法定文件之一,其对保障股东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很重要的依据,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为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法律上推定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为真实股东。而公司对股东的通知或催告,也以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住所为送达目的地,即使股东未收到,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在公司分配股息或红利时,也以股东名册里记载的股东为受益人。因此,当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当事人一定要积极采取行为进行变更登记。
但若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转让或受让了股权,只是尚未在股东名册上变更记载的;又或是公司根本就没有置备股东名册的,则可通过公司章程上签名并记载为股东来进行判断,股东不得以其未被股东名册记载为由主张不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或要求收回出资。此外,当公司内部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如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名册上的记载有争议并起诉至法院。此时,并不能简单的以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为准,应参照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的记载也不能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最终依据,法院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对向相关主体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进行判断,从而最终作出实体的认定和判决。
对于转让股东不履行变更登记义务的,受让方应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转让股东超过30日未予提供便利并协助其办理变更登记的,则受让方可以起诉转让方的方式要求其履行变更登记义务,并可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对于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的,则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其协助办理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