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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群律师谈如何确定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往往是指股权转让后股东名册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导致股东无法依据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主张权利而产生的纠纷。通常情况下,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主要包括两种情形:(1)因出让方股东或受让人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产生的纠纷;(2)因公司怠于进行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

  陈志群律师认为,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确定诉讼主体时,应当注意作相应的区别处理:

  对于出让方股东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的,受让方可以将出让方股权作为被告,并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而对于公司不履行变更登记义务的,出让方及受让方都可以作为原告,单独或共同起诉公司,要求作为被告的公司履行协助变更登记义务。

  当然,以上为通常情况下的处理方式。陈志群律师建议,碰到具体案件,仍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制定妥善的诉讼策略来实现相应的诉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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