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辖: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据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适用:处理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8、29条的规定。
陈志群律师提示,在“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立案时,法院往往会主要依照《公司法》第33条所规定的情形进行严格把握,并对适用以其他案由(例如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等)立案的情形进行严格区分。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