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规定,对“注册资本”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载明在章程中。实践中,在股东没有履行足额出资义务且公司运营出现困难的情形下,股东垫付资金性质,应认定为是出资还是借款?债权人、公司和股东各有不同说法。
法院案例
2019年7月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09破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绿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沪0109破21号《决定书》,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2014年10月9日,绿壳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由股东高某、陈某各认缴出资50万元,管理人发现在公司提供的2018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中,显示公司实收资本为0,股东未实际出资。
2019年9月17日,管理人别向陈某、高某追缴注册资本未果而诉至法院。股东陈某称,绿壳公司注册后的房租、员工工资、社保金等都是由陈某转账给法定代表人,再由法定代表人进行发放或缴纳。陈某并不清楚股东的出资需要经过验资手续,其从绿壳公司注册至今,陆续为公司经营垫付了1,100余万元,早已完成了50万元的出资义务,且认为绿壳公司尚欠股东其他应付款项,应于出资义务相互抵消。
法院认定两被告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判令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绿壳公司缴纳注册资本金各50万元。
汪旺军律师评析:债权人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垫资系已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当公司缺乏经营所需现金流时,股东应当通过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垫资方式。垫资不等于出资,当公司出现外部债务风险时,垫资股东面临被债权人起诉的风险。严格要求股东按比例出资,确有必要垫资的,应要求各股东和公司办理“借款”手续,避免未来不必要的诉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