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试图为股东的起诉规定一个九十日的诉讼时效。
有观点认为,如果股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之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则公司可以股东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而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辩。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该观点有失偏颇。由于《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对此并没有做出规定,因而不能认为九十日之后的期限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六)规定的不得起诉的期限。股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之后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在2年内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故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诉讼时效仍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