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是商事审判中经常遇到的一种重要的纠纷类型。上海法律网律师通过经办的大量公司实务案件,整理归纳出此类案件主要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其中第一种是主体存在瑕疵。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但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以他人名义出资的现象,在此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为隐名出资人,而借用名义人为名义出资人。
司法实践中,因隐名出资而生之纠纷主要有三种,其一是隐名出资人向第三人订立股权(出资)转让协议而名义出资人拒绝履行并主张股东权而产生的纠纷。其二是名义出资人未经隐名出资人同意向第三人转让股权而产生的纠纷。其三是名义出资人将股权转让给隐名出资人。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的《公司法解释(三)》中的第25—27条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