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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的种类二(客体存在瑕疵)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股权转让纠纷是商事审判中经常遇到的一种重要的纠纷类型。上海法律网律师通过经办的大量公司实务案件,整理归纳出此类案件主要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其中第二种是客体存在瑕疵。

  股权转让的客体为股权,司法实践中,瑕疵股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出资、出资不实以及公司设立后股东抽逃资金等形成的出资瑕疵股权;二是股权被用于担保、或者被查封、或者公司处于破产、关闭、清算程序中,股权的存在受到威胁,股权因而具有特殊的权利瑕疵。瑕疵股权纠纷主要发生在第一种情形。

  (一)出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瑕疵股权责任承担认定等问题,股权受让方往往以欺诈或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转让协议、或者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或调整股权转让价款、承担相应责任等。另外,诉讼中也存在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起诉股权转让双方,要求双方补足出资、消除股权瑕疵的纠纷。

  (二)特殊权利瑕疵股权转让问题

  转让股东应当保证股权的合法存在,对股权存在瑕疵的情况如实披露,否则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受让人明知股权被用于担保、被查封或公司处于破产、关闭、清算程序中仍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当然承受股权瑕疵后果,转让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受让人不知权利瑕疵并且转让方未尽披露义务,转让方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受让方可以获得的救济途径包括:拒绝支付转让款;要求转让方去除被担保或被查封的股权的权利瑕疵危险义务;减少转让价款;在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可请求违约金的支付;解除合同;在股权丧失后,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对于解除转让合同的请求,法院仍应慎重支持,理由已如前述。

  此外,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仅将股权中部分或全部财产权益转让,而保留公司经营管理参与权。或者是相反的情况。这些属于新型案件,颇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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