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公司律师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股权转让纠纷 >> 正文

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瑕疵股权转让后,在债权人追索债权的诉讼中,如果债权人将出让人和受让人列为共同被告,同时受让人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的,债务纠纷可以和股权转让纠纷合并审理。如果债权人仅将受让人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受让人又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应另行起诉,但应先于债务纠纷审理,债务纠纷应中止审理。因为,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新股东与原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法律上是有牵连的,债务纠纷必须以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为依据,一旦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因出资瑕疵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完全由出让人承担。
  受让人明知或应知出资瑕疵仍接受转让的,意味着受让人必须承担补足注册资本的义务,受让人应承担因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不能承担部分,由出让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海律师网律师认为,之所以要让原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因在于:
  1、出让人尽管已不是公司股东,但公司设立时的投资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2、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司制度生存的基础。当债权人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应首先维护资本确定原则,确保公司注册资本的充足,维护注册资本作为公司债务总担保的法律地位。至于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要视股权转让合同对股权价格以及其他约定的内容而定。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