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取得但是尚未取得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应当以转让方具有股东资格为前提,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尚未取得通过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变更而有效取得股东权,就与第三人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自己依据前一股权转让合同即将取得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此时对于股权再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可以参照《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即可以将此种合同作为效力待定合同处理,如果再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取得了公司的股东资格,则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再转让合同的就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