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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章程限制性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一般认为,基于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的精神,新《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为了维系和强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性而合理地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如新《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76条一方面原则允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另一方面在但书条款中也允许公司章程另行作出相反的规定。而与此相对应,如果股东与他人之间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违反了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后,是否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后果,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应当根据章程限制性条款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认定。
  如果公司成立时经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同意签署的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其股权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但是此种规定并未从根本上剥夺股东的股份转让权利的,则公司章程的此种限制性规定就属于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条款,如果股权转让合同违反了该限制性规定就不能成为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
  如果公司成立时的章程对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限制,实质上剥夺了股东的股份转让权利的,如既不允许其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也不允许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等,则此类条款违反了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即股权转让自由原则而应当被确认无效,违反此类条款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如果公司成立时的章程并没有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而是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决议通过的,则对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并不因此而受到限制,因为股东的股份转让权利也是一项固有权利,不能因资本多数决而予以限制或者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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