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关于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强制转让股权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者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2、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为被告,股权转让已经由公司申请办理了变更登记的,则应当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将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5、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与转让方就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或者其履行(主要是指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等)发生纠纷的,原则上只列转让方与受让方为诉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