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公司法》虽未明确规定其判决的对世效力,但理论上对此并无争议。决议无效,系自始不生效力,无待任何人之主张,亦无待于法院之裁判,当然的不生法律上之效力。由此,决议无效判决的溯及力是不言而喻的。对撤销之诉溯及力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在决议无效确认之诉中是否存在善意第三人呢?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如果决议无效是由于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事由,相对人不知道这一事由并不构成善意,因此,决议无效之判决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如果是因为公司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而被申请撤销无效,那么又是否存在善意第三人呢?我们认为,这一情形存在善意第三人,因为公司章程属于公司内部文件,非公司股东是无法知晓其具体内容的,故公司决议因违反公司章程而无效,其效力是否自始无效应视具体情况作区分,否则一概认为自始无效,则有可能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另外,公司决议瑕疵可分为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与内容瑕疵相比,程序上的瑕疵往往比较轻微,经过一定时间对其瑕疵的判定往往发生困难,而且公司有可能通过对决议的追认来使相同内容的决议生效,这种瑕疵对于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损害一般较小,如果相对人能够容忍,则可以保留。而内容瑕疵,则系实质上的瑕疵,其对公司与股东利益的影响较大,不论相对人能否容忍,都必须予以去除。故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法院对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做出的判决效力也应作相应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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