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尚处于设立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指公司发起人签订章程后,正在设立之中,公司尚未为设立登记,但又不能确定公司是否必然能够设立或不能成立的状态,此种情况下责任的承担有其特殊性。此时,公司发起人之间仍然属于合伙法律关系,公司发起人之间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权人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明确不能成立的,则适用公司设立失败的有关原则,判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裁判作出前,公司仍然不能明确是否能够成立的,也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成功设立的,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此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变更设立后的公司为当事人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可以不要求变更当事人而仍由发起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再由发起人向设立后的公司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