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概念,准确界定权利、区分责任,《公司法解释(三)》中进一步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也属于公司发起人的范畴,该解释还对“发起人”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统一界定。根据该解释第一条,公司发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是为公司设立而签署公司章程,由于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在性质和功能上存在明显差异,故仅签订公司设立协议但未签订公司章程的人也不符合发起人的条件;
二是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只要出资人或者购股人作出实际作出认购行为即可,无须以已经实际缴纳出资为条件;
三是履行公司设立职责,即基于发起人的身份,参与或者授权其他发起人代表自己办理公司设立筹办事务,并为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