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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纠纷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能)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律师评析:
  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本案是发起人违反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而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不召开或超过规定的时间没有召开创立大会而致公司不能成立的直接后果,应当由发起人了承担;股东因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有权要求退股。根据《公司法》第94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本案中,由于发起人超过了公开招股说明书当中所作出的承诺期限而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故股东有权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按所认购的股金加算银行利息予以返还。

  基本案情

  上海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2002年3月1日至2002年5月1日止,三个月内首批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5000万元后,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但是,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按期募足资金后,拖延至2002年6月5日仍未发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通知,股东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按所认购的股金加算银行利息予以返还,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积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股东的要求。双方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青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按股东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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