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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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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进行股利分配不仅需要具备实质要件,还需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即要遵守法定的程序。对于股利分配的一般程序,新《公司法》规定,是由公司的董事会先行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而后送交公司各股东,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之所以作出上述股利分配的程序性规定,其理由在于: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方案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即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使股东可享有的利润处于确定状态,使股东的抽象层面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层面的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股东才能行使请求权。
  2、股利分配方案应当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理由在于:分配股利,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所在,股东认购公司股份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取收益,并在市场竞争的选择中获取收益最大化,也正是投资收益最大化的驱动机能,推运和加剧了公司之间的竞争,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股东收益能否实现以及实现多少,不仅直接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公司的前景、效益和社会经济状况,如果股东不能收回投资,那么公司制度将随之窒息。所以,确保股东投资收益的实现是公司股份制度的首要目的,为此,各国公司法都不断强化股东的投资收益权,将其视为股东的首要权利,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与规则保障股东投资收益权的实现。由于股利分配涉及到每个股东的切身利益,因此理论上讲股利分配方案应当由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股利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因为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权力机构的最高执行机构,掌管公司的经营事务,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与所处的市场环境最为了解,对公司税后利润除法定公积金以后的实际数额、公司是否需要以利润转增资本以进一步扩大再生产、股利分配是采取现金还是其他方式更为有利,所有这些有关股利分配政策的问题只有董事会才更清楚。同时公司的股利分配还涉及到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而董事既受托于股东大会,又对公司承担法定的义务,因此对公司的税后利润如何分配,如何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是最合适的主体。而且,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如果再负责拟订分配方案,于理不合;而监事会负责的事务主要是事后监督,更不适合承担此项任务。
  公司分配股利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要件,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分配股利的决议,只有同时具备股利分配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公司的股利分配行为方能生效,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才成为现实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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