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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股利分配请求权案件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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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案件的争议一般较大,实体处理方面常常涉及对公司商业行为的价值判断,所以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以保证在审理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案件中平衡公司、股东与公司利益相关者各方的利益。
  (一)贯彻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自设立后至解散以前,都应当力求保有相当于公司资本的现实财产,以保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及公司股东的权益。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当首先考虑公司的资本维持,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前提条件是有利润可供分配。公司不得在无盈余的情况下进行利润的分配。法律不允许公司一味满足股东要求而无限制地分配利润从而蚕食公司的资本,否则会引起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的隐性降低,构成对公司债权人直接利益的威胁。只有个别情形为例外,如铁路、港口、供水等公司,由其行业性质所决定需要较长时间的建设、准备,才能开始营业,如果坚持无盈不分的规则,会给公司筹集资金带来很大的困难,允许公司在开始营业之前向股东分配股息,此种股息被称为建设股息,建设股息由公司以募集的资本拨付,但是为了防止公司滥发建设股息,法律同时规定了分配建设股息的条件。我国新《公司法》第167条第5款明确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根据新《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公司股东还可以因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要求确认该决议无效。在审判过程中,判定是否有利润可供分配的重要方面是审查核实公司是否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了上年度亏损,是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了法定公积金,是否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了任意公积金。如果公司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分配利润,在未得到分配的股东起诉要求公司分配利润时,应当驳回起诉股东的诉讼请求。至于起诉股东认为自己与已经分配到利润的股东利益不均衡的,则可以通过其他诉讼途径如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无效,或者通过提起代表诉讼要求已经取得股利分配的股东向公司退还股利等解决。
     (二)无盈不分原则
  利润是公司进行股利分配的基础,公司向股东分配的股利只能来自于公司的利润,因此,公司没有利润时即不能向股东分配股利。
  (三)股东平等原则
  即同股同利原则。也就是说,同种类的每一股份所分得的股利数量和方式应当相同,不得有所区别,这是股权平等原则所要求的。股权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在公司的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原则是公司法中的“帝王规则”,在股利分配案件的审判实务中,股权平等是指比例性的平等,即指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平等地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同股同利。比例性平等来源于以股东有限责任为基础的资本团体性,各股东享有的权利机会和负担的风险与其出资的股数成正比。除非法律另有例外规定,否则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违背这一原则。
     (四)坚持维护公司自治原则
  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自由与自治权。在过去的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法院不当地干涉民商事主体意思自治的现象较为突出,不仅仅是在公司法领域,在其他民商事审判领域也是如此。我们认为,对于公司的商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就不应作出是非判断,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做出决议时,法院一般情况下不可能也不应当对公司是否应当分配利润做出判决,更不应对具体应当分配股利的比例作出判决。
  具体而言,法院在审理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案件中,应当对干预公司商业决定持谨慎的态度,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运作中,公司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受市场经济的调控,总是自觉与不自觉地处于趋利避害的调整之中,享有广泛的自主决策权,这是其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本质要求,也早已经获得各国法律的承认。股利分配政策是属于公司自主决策的事项,公司可以就股利分配形成独立的意思表示。对于公司的自治和独立的意思表示,正如英美国家的法官所认为的,“商人占据了社会的一个特别部分并因此拥有不同的态度、抱负和价值观,而司法系统的成员在其职业生涯中几乎没有与商界有直接的联系,此外,当法官审理涉及公司的案件时还可能抱有不适当的偏见,可能不适当地低估可行但有风险的商业决策具有的价值”。因此,法官对公司商业决定的判断和干预应当持谨慎的态度。如果轻易对公司商业决定做出判断和干预,将严重束缚公司在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中迅速做出独立意思表示的能力,严重干扰公司的意思自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谨慎干预公司商业决定的原则,应当注意以下方面的内容或者要求:
  1、法官对公司商业决定的审查应当以商业决定本身为基础,一般不宜替代公司直接作出商业决定。在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案件中,法官应当对公司所做出的股利分配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是直接要求公司向股东按法官确定的比例分配股利。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就股利分配问题做出决议的情况下,不应当代替公司直接决定应当分配的股利及股利分配的比例。
  2、法官对公司分配股利决定的审查,重点在于审查公司的股利分配决定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是否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宜对超出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范和章程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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