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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成立标准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所谓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又称利益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分为抽象意义上的股利分配权与具体意义上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意义上的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成立才是案件审理的前提与关键。
     (一)抽象意义上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及其行使
  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性质,分为抽象意义上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与具体意义上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两个方面。所谓抽象意义上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种股东权权能。获得股利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也是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的本质要求。在股东自益权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莫过于股利分配请求权,因为其可满足股东的经济需要。不以取得投资利益为目的的股东,本来就不必成为股东,而可以成为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的社员,或者成为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的捐款者;不以向股东分配股利为宗旨的公司也不可能设立。因此,抽象意义上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固有权,不允许通过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治理机构予以剥夺。但是此种权利的内容并不是必然相同的,每个不同的公司,可以通过章程的规定确定不同的股利分配方法,而且由于公司的经营是存在商业风险的,公司是否实际盈利并不是确定的,所以股东在每一特定年度能否分得股利、每一年度股利的分配比例,都是不可能固定的,所以,抽象意义上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期待权。
     (二)具体意义上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及其行使
  具体意义上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又称为股利金额支付请求权,指当公司存有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时,股东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分派股利的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和比例向其支付特定股利金额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具体意义上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成立时,股东才可以提起股利分配请求权之诉,人民法院也才可以作出要求公司对特定股东分配股利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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