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公司律师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正文

对《公司法》第152条的释义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关于本条可作以下理解:
  本条是关于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有权维护自己在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有权为自己的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对股东为维护自身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诉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1)每一个股东都可以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其自身权益时提起诉讼。股东提起这类诉讼只要具备股东身份即可,没有具体的持股时间、持股数量的限制。(2)提起诉讼的事由,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股东的利益。(3)提起诉讼的时间。本法未做限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股东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权利都可以获得合法有效的保护;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股东在知道自己的利益被损害后。应当及时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