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最高院2011年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被编入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中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与之相近似的案由还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前者与本案由的区别在于被侵犯的权利客体不同,而后者与本案由的区别在于侵权主体有别。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般可以定义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从而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