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究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之本质,实为侵权行为之一种。故其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论证亦应遵循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之基本逻辑。
需要注意的是,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是否需要考量行为人之过错?而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赔偿责任来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字面解读,只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无论过错与否,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亦即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对过错这一主观要素的考量并不注重,而是更重视行为本身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的客观差异。例如,(2008)虹民二(商)初字第1118号案中,法院将公司间的借贷行为认为违反了国家金融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而判决批准该借贷行为、嗣后借出款项未能得到偿付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