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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事或者高管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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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新《公司法》并没有像忠实义务的违反那样作出较为详细的列举式规定,所以给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判断带来了困难。结合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观点,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董事是否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应掌握以下方面:
  1、董事主观上是否存在善意的判断标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善意的,这是董事在履行其职务时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的主观前提要件,这一要件要求董事主观方面是他合理地相信其行为是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且是以一个普通的审慎的人在相同的地位、相似的情况下,也会产生这种合理相信。在判断董事是否产生合理相信时,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即董事与该项履行职务的有关事项有没有利益关系;董事所知悉的有关判断事项的范围是董事在发生时情况下可以产生合理相信的恰当范围;董事应当是理性地相信该项判断是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而做出的。
  2、是否履行注意义务的判断。也就是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同处于类似位置的普通谨慎的人那样在类似情况下应尽其注意义务。这一标准中涉及关于“普通谨慎的人”的判断标准。普通谨慎是为了表达有能力完成公司分派的一个特定任务的通常的形象,一般而言,履行董事职责不要求有任何领域的特别的专门技术,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具备特别的技能或者专门技术也可能是任命一个特定有公司职务的先决条件(如财务负责人),在这种情况下,就任该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将被要求承担该职位普通谨慎的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且,“谨慎”的要求也并非禁止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理性的风险承担、创新或者其他有利于长期利润和股东收益的公司行为。对是否一个“普通谨慎的人”的判断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公司所从事营业的性质。一般认为如果公司从事的是普通商事业务,其董事的注意程度就要低一些,如果公司从事的是金融或者其他特殊业务,那么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注意程度就要高一些。(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的地位。一般认为全职董事的注意义务高于外部董事,因为外部董事不熟悉公司业务,难有充足的时间过问公司经营。(3)公司的规模。一般认为公众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多高于私人公司,因为公众公司的股东更为消极,私人公司的股东更为积极。
  3、不履行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的另一重要表现就是不履行职责,即当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时,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对此漠不关心,放任公司错误行为的发生,同样也构成对勤勉义务的违反。而且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或者章程规定职责的违反,一般不能以年龄、身体状况等作为免责事由,因为当一个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就意味着他承诺了一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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