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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关于股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人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而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
  公司公章被侵占,由于公司无法使用公章,所以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诉状起诉的,应当受理,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股东大会等罢免的除外。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可以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给付因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赔偿损失。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其他违反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可以以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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