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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行使派生诉讼权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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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我国还没有赋予股东以派生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因而在理论和实践上仍需研究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条件。
  (一)公司利益必须受到损害
  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是股东行使派生诉讼权利的前提,公司利益未受损害。则公司董事、经理或控股股东的不当行为亦不得成为派生诉讼的对象。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一般应以损害实际发生为条件,对可能发生的损害一般不应准许其行使派生诉讼权,否则有司法过于干涉公司经营权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则股东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在英美判例法上,确认股东享有公司成员的公司性权利及个人性权利,只有在后者受到侵害时,才能提起派生诉讼。上海法律网律师以为,公司股东的个人性权利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也无法作出明确规定予以划分;而且股东行使派生诉讼权利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从而间接地保护自身利益,所以作出这种限制是不必要的。
  (二)公司利益受损须是源于不公平行为
  实践中,公司及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根据法津的规定,这种正常的生产经营风险理应由公司来承担,也就是应由公司的全体股东来承担,而不能提起派生诉讼、从各国规定及判例来看,这种损害必须是源于不公平行为才得提起派生诉讼。不公平的行为,对外就是与公司交易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失衡,使公司承受大量义务而关系人只享有权利或只承担较少的义务、如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所进行的交易,这种关联交易就是一种可能存在不公平交易的常见情形。而对公司内部而言,则是公司董事、经理或控股股东行使了不适当的行为,如在公司少数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公司的优势地位,不顾少数股东的反对,而使公司与自己或第三人进行交易,如是公司经股东大会一致同意进行的交易,则少数股东不得行使派生诉讼权。在实践中,这种不公平行为包括: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的行为,如董事、经理自己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进行交易;董事、经理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同类的营业;董事、经理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公司与关联企业(包括公司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企业交易;公司董事、经理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企业交易;公司董事、经理为合伙人、股东的其他企业交易;与公司董事、经理有其他分配利益关系的企业等)进行的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如《法国公司法》第50条即规定“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人达成的任何协议由股东会批准。且该股东不能参加表决,否则,对契约给公司造成的不利后果.要根据情况由股东个人承担责任或负连带责任”。《德国股份法》第293条也规定“关联企业合同只有经股东大会同意,始为有效”。也就是说关联交易是有条件的,我国公司立法及司法实践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所为的上述行为;公司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及设立公司合同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等。如某石化公司与某经协公司联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某物资公司。约定联营企业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双方各出资250万元,石化公司按约出资,而经协公司仅陆续出资85万元,其余出资始终未到位。石化公司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经协公司履行全额出资义务,经法院判决,由经协公司向物资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补足注册资金165万元。
  根据多数国家公司法的通行做法,上海法律网律师认为,我国公司法可规定在出现下列情况时,中小股东可提起派生诉讼:
  l、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忠实履行职务的义务,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如违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财产无偿赠予他人、放弃公司财产、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出公司财产或者以公司名义用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入他人财产,使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等。
  2、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规定,为自己或为公司大股东谋取不当利益的加以自己的名义挪用本公司资产、利用职权将本公司资产调归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无偿使用、以自己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将公司资产开立帐户存储、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等。
  3、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不竞业义务,从事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如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或为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侵占他人提供给公司的商业机会、利用公司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为自己或自己兼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企业谋取利益。
  (三)必须是公司怠于行使或不行使诉权。
  在上述行为产生后,如果公司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向侵权的股东、公司董事、经理行使权利,如通过公司监事会监督即可予以纠正等,或者公司以自己名义向相关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有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或者要求公司董事、经理、控股股东及第三人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则股东即不能行使派生诉权。只有在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或者明确表示不行使权利时,公司股东才能行使诉权。如何确定公司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国外对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立,对我国的立法和审判实践具有借鉴作用。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指股东在提起诉讼前,须曾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出要求公司对侵权人提起诉讼的请求并给以一定的合理期限。只有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接到请求后,明确表示不行使诉权或者在股东请求的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未作答复,股东才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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