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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与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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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件特点
     1、涉讼主体身份多元。其中包括以股东与监事、董事、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身份涉诉的案件,以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身份涉诉的案件及以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等身份涉诉的案件。
     2、涉嫌侵害方式多样。审结的案件中,当事人侵害公司利益的方式主要包括: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在离职、被免职后继续占有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材料拒不归还;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或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设立和开展同业竞争业务;股东或董事违反忠实义务,与关系人企业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公平交易等。
     3、调解难度大。公司与被诉股东或高管之间矛盾冲突尖锐,案件调解难度较大。
    (二)成因分析
     1、公司内部相关制度不够完善。例如,一些公司章程中只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利义务,而未规定执行董事、总经理权限范围,这将导致公司实际运行中权力容易被滥用,并在相关纠纷发生后无“章”可循。又如,一些公司财务制度不规范,公章保管不严,当股东与董事、总经理身份发生交叉时,财务制度无法有效约束相关人的行为。
     2、职位公示不明。不少公司在章程或营业执照中没有明确当事人的具体身份,在公司成立后也未就具体职务分工及授权作出规定。在当事人侵权行为发生后,公司意图以当事人具有“经理”或“总监”的职务称呼,或当事人在有关文件上的署名,主张其具有高管身份,这常使法院在认定行为人身份及其行为性质时发生困难。
     3、忠实勤勉义务的界定模糊。《公司法》第147条、第147条虽然规定了高管需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但表述过于笼统简单,较易被规避。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以公司高管的身份优势从交易相对方获取一些私人折扣,其行为是否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并给公司利益带来远期损害,司法实践中较难认定。
     4、公司与高管人员的矛盾较易激化,缺乏协商解决的土壤。一些案件中,公司在尚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便以高管涉嫌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施压手段较为极端,这往往会加剧公司与高管间的矛盾,导致高管不愿与公司配合,从而为公司账目的结算、财务账簿的整理移交等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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