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力度不强,涉及关联企业的规定仅散见于有关的法律,如,我国的《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作了规定,现行公司法还规定了转投资行为、子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此外,还有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企业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立法的明显滞后是导致关联交易问题突出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立法,强化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则,既是现实的要求,也是经济法制建设的要求。
1、完善公司立法,加强对债权人以及中小股东的保护。对此,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并结合我国国情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关联交易对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损害。在司法审判中,可以引入人格否认制度。即法院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如母公司从子公司转移利润以逃避债务),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而使特定股东承担债务。这一制度可以防止关联企业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此外,在公司法律制度上,可以吸收国外的一些制度。如控制股东必须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尽忠实义务。根据这一原则,在关联交易中,股东不得为自身利益或集团利益而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这一制度使关联交易中与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无权就该交易行使表决权,进而保证交易的客观公正)、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即当公司与关联人士所为关联交易有损于公司利益而公司又怠于追究其责任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行使诉权,维护公司利益)等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经营中暴露的问题最为突出,由于关联交易具有隐蔽性,上市公司的公众股东又远离公司经营,因此他们的利益也最容易受到损害。确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可以消除其隐蔽性带来的不良后果,并使其从幕后走到前台,接受广大投资者的监督。现行《准则》对关联交易的披露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而《证券法》却没有相关内容。
3、加强法律监督,贯彻公司独立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关联交易是企业经营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法律对于关联交易并非禁止,而是重在规范、监督。因此,应强化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力度,以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4、编制关联报告及联合财务报表的目的在于明了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的法律行为及其他关系,以便于确定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责任。关联报告应由从属公司董事会编制,由监事会审查,向股东会报告。联合财务报表应由关联企业中的控制公司的董事会编制,经监事会审查,然后由股东会认定。最后由控制公司将其依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方法公告,并申请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