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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纠纷的法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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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法律网律师整理发现,处理公司合并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第37条(9)项: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99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172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17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174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此外,《民法通则》、《合同法》中有关公司合并的条款,也有适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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