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间出现纠纷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吗?
案情简介:上海某家具有限公司股东李某诉另一股东葛某解散公司纠纷一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是一起典型的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僵局、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新型案件。那么,股东之间产生什么样的纠纷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呢?
九十年代,原告与被告共同出资成立上海某家具有限公司,现公司注册资本已达8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二人,即原告、被告,原告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任副总经理,被告的爱人任财务负责人,掌控公司所有流动资金。自2003年5月份起,原、被告因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分歧,矛盾日益激化。被告对公司极其不负责任,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原告权益。被告利用亲哥哥和爱人的名义在外另立公司,其经营范围和方式与合资公司完全相同,把合资公司的********和信息带到被告成立的新公司里去。被告夫妻共同阻挠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时,挑衅原告与员工搞对立,还停发原告的工资。被告擅自把合资公司的员工带到他新开设的公司里工作。同时,被告还阻碍公司专卖店续签合同,致使公司所属展厅相继关掉,财产丢失严重。公司自2004年下半年就已经停止了经营活动,已无继续经营之可能和必要。于是,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解散原、被告合资组成的上海某家具有限公司。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公司财产进行了合理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