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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付金五地政策

编辑:公司律师 来源:公司法律师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新闻来源:现代农村报

近日,安徽省规定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可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那么,在我省农民工流入集中的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地,情况怎样呢?记者连线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获知这五个省市也相继出台了有关规定。

北京市
2004年7月底,北京市出台了《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2004年9月1日起实行。办法规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外地农民工,享受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支付标准为: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0万元,二级为18万元,三级为15万元,四级为13万元;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5万元,二级为12万元,三级为11万元,四级为9万元;满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9万元,二级为8万元,三级为7万元,四级为6万元。
因工死亡的外地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配偶8万元,其他供养亲属5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上海市
2005年3月15日,上海市出台了《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对经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
因工死亡的外来从业人员,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合计标准为10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广东省

2004年2月1日,广东省规定,工伤职工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60%%,二级为50%%,三级为40%%,四级为30%%。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伤残津贴按照规定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15个月,二级计发14个月,三级计发13个月,四级计发12个月。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江苏省

2005年3月,江苏省出台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在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待遇:原应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长为20年;原应按月享受的护理费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为20年;原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

浙江省
2004年8月,浙江省出台规定,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二级为14倍,三级为12倍,四级为10倍。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农民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上述待遇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农民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目前,这五个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均开通了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12333。更详细的情况可拨打电话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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