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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类型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在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中所列公司解散的原因当中,陈志群律师认为依据解散事由是否基于公司自愿,可以将其区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1、自愿解散

  自愿解散又称为任意解散,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而自动解散公司。这主要是基于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愿进行的解散。

  自愿解散的程序

  1)股东会作出解散的决议。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须以重度特别决议进行。

  2)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在解散开始后一定期限内,董事和监事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解散登记。

  一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解散登记,解散即告正式生效。

  如果董事、监事不在解散后一定期限内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政府主管机关可以依职权或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公司的设立登记。

  2、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或裁定解散。这是公司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

   强制解散的程序

  1、董事会通知股东。公司解散开始后,除因破产事由者外,董事会应立即公告通知股东并专函通知记名股股东。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公告破产事项。

  2、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除因破产事由者外,与自愿解散相同。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破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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