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和清算公司,法院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有何具体规定?
陈志群律师答: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由以上规定可见,我们可以直接确定公司结算和公司清算诉讼案件的法院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