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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不抵债的认定标准(如何认定资不抵债)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实践中,常常会碰到当事人咨询这样的一个问题:“如何认定一个企业资不抵债?”对此,陈志群律师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整理以下文字,供公众查阅参考:

  我们可以查阅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该司法解释就提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认定“资不抵债”的标准。

  实践中,该标准是“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陈志群律师认为,需要注意的是,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需要考虑企业信用、偿债能力等因素,同时,我们在计算债务数额时,不需要考虑是否到期,即包括已到期及未到期的债务。 

  更为具体的证据认定,我们可以查阅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如果显示“资不抵债”,那么一般就可以做出法律上的认定。当然,还存在例外情形,例如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具备以下情形也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陈志群律师关于“资不抵债的认定标准”的整理文字,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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