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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旺军律师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如何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鉴于只有一个股东,所以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会有较大的自主权,管理也更为灵活。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股东之间的权利监督和制衡,也容易出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情形,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之法律后果

(一)诉讼程序中,股东被列为被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执行程序中,股东被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

股东如欲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通常围绕如下方面进行举证: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自身财产严格分离,不存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自身财产混同的情形。当审计报告无法单独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时,可一并提供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能反映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的证据。若股东是法人,可视情况补充提交法人股东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公司、股东各自的房屋租赁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经营合同,证明不存在经营场所、人员、业务、财产混同的情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如何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确保公司财产与股东自身财产严格分离;

2、公司与股东之间不要混用银行账户,例如,不要使用股东账户收取公司往来款项;

3、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

4、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分开,并妥善保管;

5、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所附的财务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审计报告需能反映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务相互独立、分离,必要时,应能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其他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

6、如系法人股东,公司、法人股东应保持经营独立,不要存在公司与法人股东之间经营场所、人员、业务、财务混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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