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公司律师 >> 法律常识 >> 正文

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主体资格存续还是消灭

编辑:佚名 来源:沪法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企业破产法》中规定有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大程序,在各项程序进行中,当发生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定原因,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从而结束破产程序。因法定事由的不同,终结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主体资格有的存续,有的消灭。

 

一、破产程序终结,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

在通常情况下,在破产清算中,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程序目的得以实现而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3款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企业破产法》第121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主体资格存续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在自行协商并达成关于处理债权债务的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主体资格不消灭,并可继续生产经营。

《企业破产法》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三、债务已全部清偿或提供足额担保,债务人主体资格存续

破产案件受理后,在宣告破产前,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已全部清偿(包括第三人代偿)或提供足额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债务人主体资格继续存续,并继续生产经营。

《企业破产法》第108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四、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债务人主体资格存续

债务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企业破产法》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人民法院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应当终结和解程序,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存续。

如果和解协议未能执行的应当宣告破产,并在清算完毕后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此时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

《企业破产法》第104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五、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债务人主体资格存续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重整计划通过后,债务人继续经营,主体资格存续。

《企业破产法》第94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人民法院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应当终结重整程序。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存续。

如果重整计划未能执行的,应当宣告破产,并在清算完毕后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此时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

《企业破产法》第93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