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公司股东为经营管理等商业目的,常常出现股东委托他人代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此时,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而在股东名册及工商部门登记的则是代持股份的股东,也就是显名股东。此种情况下,当隐名股东欲将自己显名到股东名册上,以及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登记,隐名股东可以通过什么程序成功完成显名化?在整个显名化的过程中又会遇到哪些障碍?
怎样显名
(一)前提条件:隐名股东需证明其身份
对于隐名股东而言,其欲显名化的第一步,便是需要证明其隐名股东的身份。此处法律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此处看,若隐名股东若需要证明其身份,则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需要证明其与显名股东之间具有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代持合意;二是要求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当如上条件满足时,隐名股东才有可能去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
(二)重要步骤:显名股东承认且配合
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确实存在股权代持的合意,隐名股东确为实际出资人时,在显名股东承认此事实且予以配合的情况下,隐名股东则可以请求公司进行显名化程序,包括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登记等。
(三)权利保障:提起确认股东身份的诉讼
但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显名股东否认及不配合隐名股东显名的情况,此时,隐名股东可以提出确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对公司的股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28条规定,“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务中认为“同意”包括“明示同意”也包括“默示同意”。
法院确权考虑的两个主要方面如(一)中所言,为双方之间是否具有股权代持的合意以及隐名股东是否为实际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