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合同的种类
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印刷等,常见的承揽合同有以下几种:
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指定作人为承揽人提供原料、材料,由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水平和技术设备,加工定作人所需要并能接受的产品,定作人支付加工费的合同。加工合同是实践中最多见的承揽合同。有生产性的,如一个企业提供原材料、半成品加工为半成品或成品的。有生活性的,如承揽人为客户定做服装等。加工合同主要特点是定作人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承揽人一般只提供辅助材料,仅收取加工费。加工合同中有一种是计价加工合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是计价的,加工费中含有原材料成本价,原材料是双方约定每件的数量,定作方发多了可以不退还归加工方所有,计价从加工费中扣除。
2.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用自己的原材料和技术为定作人完成成品或半成品,定作人接受产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和加工合同的区别就是产品的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定作合同也称计价加工合同。定作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是比较多见的。
3.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样品或模具进行批量复制,如机器零件的翻砂,塑料制品的压塑,定作人接受该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4.印刷合同是属于特种行业的承揽合同,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指定的纸张质量、纸张克重、成品规格、色彩要求、装订标准等要求,将定作人的文稿进行印刷、装订成为定作人需要的单页或装订的形式,定作人验收接受并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根据印刷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定作人办理印刷委托书和提供有关的批准文件及样稿样书等,承揽人试机出样张由定作人认可签字后方可开机印刷。因为印刷品的文字校对和色差往往是纠纷的焦点,特别是色差,除印刷技术有关系以外,不同的纸质、不同产地的油墨及不同的室温都会造成色差,所以,看样与签单后开机印刷是印刷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的过程。
5.修理合同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为定作人修理损坏的财产和物品,使其恢复原状或原有的功能以满足定作人的使用需要,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修理合同经常用于家用电器、汽车的修理,也用于房屋修缮等。修理中需要更换的材料、配件可以由定作人提供,也可以由承揽人提供。修理合同中的家用电器等一般都是口头承诺合同。
6.除上述几种承揽合同以外,现实中还有建筑、装修、测试、检验、装订、翻译、设计等的承揽合同。
二、承揽合同纠纷的特点
承揽合同是定作方与承揽方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又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签订的。在履行的过程中,因承揽方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或定作方不按期支付酬金等违约而引起纠纷。尽管承揽合同有不同的种类,但纠纷的性质基本是雷同的,承揽合同的纠纷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成果质量纠纷
承揽人工作成果的质量包括规格、精密度、工艺、外观等达不到合同的要求而发生纠纷。导致质量纠纷的原因有以下情形:
(1)承揽人自身的技术水平与设备条件达不到合同的要求,或技术设备条件都具备而工作粗心等弓I起工作成果有瑕疵。
(2)承揽人擅自将主要的工作交给第三者完成引起质疑纠纷,根据《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不单纯是承担工作成果的质量责任赔偿,其行为也是违约的表现。
(3)承揽人提供或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导致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55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査。”如果定作人检查后认为承揽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可以要求承揽人调换并提供合格的材料。如果承揽人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导致工作成果质量缺陷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釆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否则,造成工作成果的质量缺陷,承揽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承揽人不接受定作人检验、监督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60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并按照定作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正自己的工作,否则,造成工作成果瑕疵的,承揽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而导致质量问题的,或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该由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
2.延期交货或不领受纠纷
延期交货是承揽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延期交货往往会引起第三者的纠纷。实践中经常会发现定作人也不是工作成果的使用人,定作人可能要把工作成果交给第三者使用。所以,延期交货有时会牵涉第三者的利害关系。定作人有受领承揽人完成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点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定作人不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要承担承揽人因其不受领而支出的保管费、仓储费、运输费等。工作成果在定作人延迟受领期间出现的风险,也应由定作人承担。
3.支付酬金纠纷
定作人按合同约定检验和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后,应当按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承揽人的酬金,否则,定作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原材料等应付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4.超耗纠纷
在承揽合同中,多数加工合同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有些材料在承揽人的工作中会耗损,如印刷纸张的伸放量、压塑的损耗,在承揽合同中有约定损耗比例的,承揽人超耗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揽人在工作中发现定作人的材料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相符的,或者化工材料的湿度比例偏高,应该及时告知定作人,经定作人核实可以免责。
5.失密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定作人在承揽合同中对承揽人提出保密要求的,承揽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秘密,否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社会上很多同类产品中之所以能成为畅销或专利的品牌,是因为比同类的其他产品有独特的工艺流程,从而占领先地位。一旦失密,定作人的损失就惨重了。因此,承揽人违反保密规定,除给定作人造成损失以外,定作人还可以追究侵权责任。
6.解除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无须征得承揽人的同意。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如何理赔,势必要进行协商,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的,只得申请调解或诉讼。
三、承揽合同纠纷的调解办法
调解承揽合同的纠纷,要针对纠纷发生的不同原因,采取不同的调解办法予以解决。
1、解决工作成果质量问题的纠纷。首先要注意两个方面:质量问题是定作方提货或承揽方交付时定作人发现的,还是验收入库后才发现的,在承揽合同的实际操作中,一般将定作方提货或入库视为验收合格,如是入库后,定作方才提出质量问题的,一则说明质量瑕疵比较微小、隐蔽。二则证明定作方粗心大意,所以,定作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要査清造成工作成果瑕疵的原因,是材料瑕疵还是承揽工作不当导致的。如果是原材料质量有问题,要追究原材料的提供方,工作期间定作方依约定对原材料检验时没有发现问题,然后,才能使双方进入调解。
2、解决延期交货与不领受纠纷。要査清延期交货的原因,承揽人有否提前告知,是否属于一般性的违约责任,再进一步了解真正给定作人造成多少损失。如果因电力供应中断等特殊情况的,尽量向定作方解释,减轻承揽人的责任承担。解决不领受纠纷要査清定作人不领受的原因,如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定作人有权拒绝领受;如果承揽人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定作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地点受领的,定作人不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应承担承揽人因不受领而支出的保管等费用;对于因第三者原因,如定作方遇到自己也无法处理的,最后再协商工作成果转让或拍卖予以解决。
3、解决支付酬金纠纷。定作方按合同约定领受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后,按约定应当及时支付承揽人酬金,拖欠不付的要查问定作人原因,如确实经济周转困难,同意分批支付的,延期时间可以计息给承揽人或由定作方邀请第三方介入担保。虽然《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方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从调解的角度来说,这是不得已的做法,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实现留置要具备以下几点:1.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必须是动产;2.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占有与承揽人对定作人的债权具有牵连性;3.承揽人对定作人的债权在清偿期内未获得满足;4. 定作成果已完成尚未交付。
另外,处分留置物也要具备以下条件:(1)承揽人须在定作人超过受领期限达到一定时间后才能处分留置物;(2)承揽人应当通知定作人履行债务,承揽人履行此项通知义务,且定作方未按通知履行债务后承揽人才能处分置留物;(3)定作方在宽限期内不履行债务,并且没有寻求第三人或实物担保的,定作人可以与定作方协议对留置物进行折价拍卖、变卖,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4、解决解除合同的纠纷。定作方依法行使解除承揽合同的时间应该在承揽人未完成工作的期间解除合同,而不能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后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势必会给承揽人带来损失,已经使用的材料损失,承揽人已经付出的劳务损失或协助承揽人进行辅助性工作的第三人的损失及其他承揽人付出的损失。所以,在调解时,应该调査定作方解除合同的真正原因,提醒当事人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说都是损失,在无可挽回的情况下,再进行协商调解。
5、了解当事人的心态,耐心说服,求利益均衡。承揽合同的纠纷频率最高的是工作成果的质量纠纷。有些定作方会挑剔承揽人的工作成果的瑕疵,有好多产品或物件本身是实用品不是工艺品,但定作方往往会借口外形所谓的瑕疵来压低或减少给承揽人的酬金,这种行为一般是由两种原因引起的:一种原因是定作方在承揽合同签订实施后,发现酬金过高;另一种原因是定作方的平常习惯宰人一刀,当然不排除承揽人的工作成果确有不足之处,在原材料超耗的纠纷中要防止承揽人多领多占的行为。所以在调解承揽合同纠纷时首先要了解纠纷引起的内在原因,然后从双方互相利用,互相受益的角度进行说服,达成和解。
6、承揽的欺诈行为。承揽人认为定作方对材料的价格、材料用量、实际工时和工艺操作流程等是外行,以低管理费为诱馆,以虚假的报价与定作方订立承揽合同,常见的承揽欺诈纠纷如房屋装修,承揽人巧立名目,骗取暴利,定作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才发现受骗上当而导致纠纷发生,我们应该以讲事实算细账来说服承揽人,如承揽人不听劝告的,定作方可以按《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