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债权转让他人后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被受让人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欠款。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唐正春支付原告王社福欠款人民币6万元,并赔偿原告王社福违约金人民币6万元。
2010年7月4日,被告唐正春与王寿庆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约定,被告欲承揽沪昆高铁杭长线江西段隧道工程,然后分包或与王寿庆合作。当日,王寿庆向原告王社福借款8万元,付给被告作为承包工程的定金。7月23日,王寿庆再次向原告借款7万元付给被告,即王寿庆向原告借款及原告付给被告定金分别为15万元。后因被告没有拿到工程,王寿庆又不能将借款还给原告,经原、被告及王寿庆三方协商,王寿庆同意将付给被告15万元定金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但经三方实际结算只需转让6万元债权给原告,原告也表示认可。
被告于2012年4月13日向原告作出承诺“本人欠王寿庆的隧道定金款,同意转让给王社福,保证在2012年5月13日还给王社福6万元,如到期未还,愿意承担违约金6万元,立字为据,决不反悔,承诺人唐正春”。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债权转让款人民币6万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原告(受让人)与王寿庆(原债权人)间的债权转让关系合法有效、王寿庆也尽了通知被告唐正春(债务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该债权转让对被告发生效力,受法律保护。被告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未向原告支付欠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其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