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担保公司在B贸易公司与C公司进行货物买卖过程中,为B贸易公司提供担保,B贸易公司因未能履行对C公司的货款给付义务,由A担保公司代为支付了货款。因B贸易公司与D公司之前签订过一份买卖合同,其作为D公司的债权人享有债权54万元;后A担保公司与B贸易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B贸易公司将对债务人D公司享有的债权伍拾肆万元全部转让给A担保公司,用于抵偿A担保公司为B贸易公司代偿的款项。B贸易公司依照约定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至D公司,D公司已经认可并签收。现A担保公司要求D公司偿还该笔债务,D公司迟迟未能偿还,遂A担保公司将D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D公司履行义务。
该案应确定为什么案由?
【分歧】
第一种观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A担保公司与D公司是基于债权转让协议产生的纠纷,案由应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第二种观点:追偿权纠纷。A担保公司对B贸易公司享有追偿权,基于A担保公司和B贸易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将债务人变更为D公司,则A担保公司对D公司仍享有追偿权。
第三种观点:买卖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权利义务主体发生了变化,但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并未改变,所以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合同权利方(即债权人)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债权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即受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间就原合同债权的转让而订立的合同为债权转让合同。可见,这里的“原合同”指的是债权人与债权转让合同中明确了的实际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并未发生改变,只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本案案由若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则依据合同相对性,当事人应为A担保公司和B贸易公司,而本案原告为受让人A担保公司,被告为债务人D公司,显然该案若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是错误的。
确定该案案由,关键是要注意区分当事人间到底是因哪份合同发生的争议。如果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则案件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本案是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因原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因此应依据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即B贸易公司与D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因此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并非A担保公司对B贸易公司享有的追偿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