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曾与原告清浦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清浦A公司承建某街道办事处的综合楼工程。合同履行期间,某街道办事处因改制需要,将该在建综合楼所有权转让给被告B实业公司,清浦A公司对此未表异议,此后三方曾共同参与对综合楼的造价审核,对审核结果均签字认可。后清浦A公司多次向两被告索要工程款,两被告均互相推诿,原告索款无着遂将两被告推上法庭,清浦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B实业公司偿付所欠原告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清浦A公司、某街道办事处、B实业公司三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的转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就是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就概括转让关系而言,仅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原合同对方当事人并非该转让关系的当事人,所以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不是成立要件。本案中,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与B实业公司达成综合楼转让协议,在两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由于在概括转让中存在合同义务的转让,对于合同义务的转让必须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所以概括转让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方能生效。
原告清浦A公司对两被告之间的转让协议未表异议,且参与了对综合楼的造价审核,其行为应视为对该转让的同意。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整个权利义务的转让,被告B实业公司受让了综合楼的所有权,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应当承担义务。同时依据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要均衡,取得的利益要与付出的代价相适应。原告清浦A公司作为承建方,按合同履行施工义务,有权得到相应的工程款,即使综合楼所有权转让也无法改变这一权利。在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情况下,被告B实业公司未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原告就有权直接请求其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