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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界定

编辑:新疆乌鲁… 来源: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目前尚未规定。考察国内外立法及学说判例,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主要有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由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单方负担债务(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是基于一定行为完成为其生效要件,而非基于对广告人的承诺。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非单独法律行为,广告人向不特定人发出之要约,完成指定行为之人须有承诺之意思表示而成立契约,并依法成立之契约享有报酬请求权。上述二说,究竟应采何说,因各国法律规定之异而异。英、美、法国一般认为悬赏广告为公开的要约。我国学术界亦有契约说与单独行为说之别,主张契约说者为多,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以判例形式确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契约。本文亦采用契约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悬赏广告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在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悬赏广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一、广告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广告人的权利

  1、接受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的成果。在悬赏广告中,合同标的注重的是悬赏行为的结果,而不是悬赏行为的过程。这就要求行为人在完成悬赏行为的时候,必须将这一行为的成果交付给广告人,否则,只实施了悬赏行为的过程而没有实现悬赏行为所要求的结果,等于没有完成悬赏行为。广告人接受悬赏行为成果,有权利查验悬赏行为成果的完整性和完善性,对于不符合悬赏要求的成果有权提出异议。衡量悬赏行为成果的标准,应当以悬赏广告的内容为准,悬赏广告没有明示成果标准的,按照确有根据的标准确认,以防止广告人借机推卸支付报酬的义务。

  2、悬赏广告要约发出后,广告人享有撤销权。悬赏广告既然为广告人所发出,广告人就有权撤销,可以基于广告人的实际需要,由广告人以意思表示而撤销。这种撤销权的行使,须在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之前为之,悬赏行为完成以后表示撤销的,悬赏广告仍然有效。撤销悬赏广告须符合形式要求,应当采取悬赏广告的同一方式进行,或者采取多数人能够知道的方式进行。撤销悬赏广告的行为符合要求,即发生撤销的效力,视为自始无广告,在有效的撤销行为之后完成的悬赏行为,则不发生悬赏广告的效力。

  (二)广告人的义务

  1、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对行为人给付应当给付的报酬。一般认为,悬赏报酬应当是财产或者财产利益,也有的认为悬赏报酬不仅包括财产和财产利益,而且也包括精神鼓励或者精神利益。悬赏报酬的内容,应当依悬赏广告的内容确定,一般应当是财产或者财产利益。如果悬赏广告的内容就是指定的精神鼓励或者精神利益,亦未尝不可。给付悬赏报酬,应当向行为人支付。

  悬赏报酬,实际上是确定的,即悬赏的报酬只有一份,而不是不特定的份额。在悬赏广告没有撤销的情况下,数人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的,其处理的规则是:第一,有数人完成悬赏行为,且可以确定完成行为的先后顺序时,报酬应归于首先完成此行为的人。第二,数人同时完成此行为时,各取得报酬相等的一部分;如果报酬因其性质为不可分割,或按悬赏广告的内容仅可由一人取得者,由抽签确定由谁获得报酬。第三,数人合作取得悬赏所约定的结果的时候,悬赏人应考虑各人参加于取得结果所起的作用,将报酬按公平原则衡量,分配给各人;如果分配显然不公平时,没有拘束力,应当由法院判决确定分配。第四,合作完成此行为,如果行为人中的一人不承认分配有拘束力时,悬赏人在行为人之间自己对其权利的争执最后解决之前,有权拒绝履行义务;但各行为人均得为全体行为人请求将报酬提存。

  2、广告人不得任意毁约。广告人应当信守自己在广告中指定的各项要约,除悬赏广告已经被广告人有效撤销外,不得任意毁约。悬赏广告撤销给行为人造成损害的,应否给予赔偿,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德国法和日本法的立法例,规定如果广告人明知行为人已经着手或者准备着手实施悬赏行为,而加以损害于该行为人为目的撤销悬赏广告者,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受害人予以损害赔偿。不构成侵权行为的,不予赔偿;二是瑞士等国的立法例,规定除广告人证明行为人不能完成其行为外,对行为人因该广告善意所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预定的赔偿额为限。赔偿范围为损害的消极利益包括为完成悬赏行为准备或者着手所支出的费用及所用的劳动时间。对此,我国的司法实践应当采纳德国法和日本法的意见,即构成侵权行为的,才可予以赔偿,对于一般的为完成悬赏行为而支出的费用等不应赔偿。因为行为人的准备或者着手,都是悬赏行为的过程,而不是悬赏行为的成果。而悬赏广告的有效承诺,应以交付悬赏行为的成果为准。悬赏行为的成果没有交付,就还没有构成有效的承诺,悬赏广告合同就没有有效成立,对此,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二、行为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行为人的义务

  1、完成悬赏行为的义务。在悬赏广告合同中,行为人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完成悬赏行为。由于悬赏广告合同的特殊性,行为人的承诺行为和履行的义务是一致的,即完成悬赏行为既是悬赏广告合同的承诺,又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行为人履行这一义务,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即要有一个准备、着手、实施和交付的完整过程。对于这样的行为,法律要求的主要的不是其过程的完整性,而是着眼于行为的后果,即悬赏行为的成果,行为人应当将悬赏行为的成果交付于广告人,使广告人因此而实现悬赏广告的目的。这样,行为人才算完整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2、不得扣押悬赏行为成果的义务。悬赏广告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中包括行为人一方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其含义是,行为人在完成了悬赏行为之后,不能因为广告人不履行悬赏报酬义务而扣押悬赏行为的成果。将不得扣押悬赏行为的成果作为行为人的义务,就将同时履行抗辩权排斥在悬赏广告合同的效力之外,对于保护广告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是确有必要的。

  (二)行为人的权利

  1、悬赏报酬请求权。行为人在完成了悬赏行为后,有权向广告人请求悬赏报酬。这种请求权的内容与广告人的给付悬赏报酬的义务相一致,不必赘述。应当说明的是,这种权利是实体权利,行为人可以直接向广告人行使,要求广告人按照悬赏广告确定的报酬数额给付;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广告人承担履行悬赏报酬的责任。合作完成悬赏行为的,悬赏报酬请求权是连带债权,任何一个连带债权人都可以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数人完成悬赏行为的,最先完成悬赏行为的行为人享有悬赏报酬请求权;在没有查清数人孰为最先完成者,完成悬赏行为的人都可以起诉,各自负责举证,由法院判断谁为最先完成者。数人同时完成悬赏行为的,各行为人均享有按照份额取得悬赏报酬的请求权。

  2、广告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广告人在悬赏广告通告以后恶意撤销,给行为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请求权的产生,源于侵权行为,即广告人的恶意撤销构成侵权行为,基于这种侵权行为,行为人作为该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的范围,应以财产的实际损失为限。请求权行使的时限,应受侵权行为的一般诉讼时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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