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增量利益”归谁所有?受托人与委托人订立行纪合同的,受托人如欲保护自身利益,应对合同标的价格变化作出约定,明确由受托方享有价格变化所带来的利益。本文通过一则案例为您分析。
【事件导读】孔某公司与曹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采购合同》,约定曹某公司为孔某公司以2400元每吨价格购买一批矿产,代理费30万元。曹某公司便开始就此事进行采购,但在采购过程中,矿产价格下降了,从2400元每吨降到了1800元每吨。于是曹某公司便以1800元每吨的价格购买,并以2400元价格向孔某公司交付。孔某公司发现矿产价格下降了,便要求曹某公司以1800元每吨价格给自己,双方僵持不下最终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经过调查,最终判定曹某公司按1800元每吨向孔某公司交付。
【案例分析】本案中,孔某公司委托曹某公司代理采购,曹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方签订购买合同,这样就在孔某与曹某两公司间形成了行纪合同法律关系。在行纪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没有特别说明并且事后不能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货物的,成本降低的利益应当由委托人享有。
【实务指南】受托人与委托人订立行纪合同的,受托人如欲保护自身利益,应对合同标的价格变化作出约定,明确由受托方享有价格变化所带来的利益。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若原委托合同无特别约定,并且也不能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或不能按照原合同有关系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